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湘高法[1999]6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99年6月4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了实施科教兴湘战略,大力推进我省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治理经济环境,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1.知识产权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各种侵权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发育与发展,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和文学艺术的传播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务。
二、收案范围和管辖
2.收案范围
知识产权审判庭或知识产权合议庭审理下列案件:
(1)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2)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因使用该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而产生的支付使用费的纠纷案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纠纷案件;先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权属纠纷案件;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3)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件;著作权属纠纷案件。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
(5)涉及厂商名称、字号或商号、服务标记的纠纷案件。
(6)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五条、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四条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