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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综合服务费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综合服务费的批复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宁价费[2003]114号)


南京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贯彻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情况报告》收悉。

  鉴于你中心是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国有企业,设有开标大厅、评标室、商务中心、计算机中心、电子显示屏及中国招投标网公告自动发布系统和各代理机构、公证处等联合办公室,为招标投标当事人进场开展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完备的设施和服务。根据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现就你中心拟收取综合服务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在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服务时收取综合服务费。其标准为:中标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按0.65%收取;中标额在50-100万元的,按0.6%收取;中标额在100-250万元的,按0.55%收取;中标额在250-500万元的,按0.5%收取;中标额在500-1000万元的,按0.45%收取;中标额在1000-5000万元的,按0.4%收取;中标额在5000-10000万元的,按0.2%收取;中标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0.1%收取。以上收费按中标额分档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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