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高法[1999]112号)
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已经我院审委会1999年3月30日第17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我院知识产权庭已正式成立,与经二庭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今后将由知识产权庭负责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
为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质量,请各中院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集中于一个业务庭审理。各中院凡成立知识产权庭的。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未成立知识产权庭的,集中于经济庭审理。对设有两个经济庭的中院,若两个经济庭是按审级设立的,集中于一审庭审理;若两个经济庭不是按审级设立的,则集中于其中的一个庭审理。请各中院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抓紧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我院知识产权庭。以便加强联系。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
(院审委会1999年3月30日第17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就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规定如下:
一、收案范围
(一)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
1.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
2.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
3.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
4.其他与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有关的案件;
5.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二)专利案件
1.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以前使用该发明的费用纠纷案件;
2.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
3.关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权属纠纷案件;
4.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三)商标案件
1.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2.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