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苏价服[2003]42号)
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我局于2000年11月下发《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房[2000]374号)以来,各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质量有所提高,市场收费行为得以规范。现根据两年来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试行情况,对试行收费标准与计费方式作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接受建设项目业主的委托,开展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可适当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本着自愿、有偿和合理的原则。
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为省管经营性收费。省定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该收费只能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收取,农村及非县城所在地建制镇不得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学校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用房、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市政部门兴办的敬老院、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只收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三、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能,做好规划服务各项工作。包括: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选址、定点;规范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材料、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建设项目的验线、复验;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检索等项工作。
四、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要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的审查和审批,城市规划“一书两证”的核发、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等职能内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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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 │
│ │ ├───────────┬──────┤ 备注 │
│ │ │ 省辖市 │县级市、县城│ │
│ │ ├─────┬─────┤ │ │
│ │ │宁,苏,锡│其他城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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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业性用房或设施 │1.00 │1.30 │1.50 │按建筑面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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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业厂房 │0.90 │1.00 │1.20 │按建筑面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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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住宅及其他建筑 │0.80 │1.00 │1.20 │按建筑面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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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铁路、道路、工程管线│ │ │ │按核定的工程投资│
│ │及其它难以用面积计算│0.60‰│0.80‰│1.00‰ │额计算 │
│ │的建构筑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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