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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长发公寓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长发公寓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宁价房物字[2003]005号)


南京佳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长发公寓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报告》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合同悉。根据《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后执行”的规定,同意你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合同期满按下列标准收费:

  1、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小高层住宅为0.55元/平方米·月,别墅及办公营业用房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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