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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案件管辖:
  (一)级别管辖:全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但本意见规定由省院管辖的除外。
  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在本省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案件处理结果在国(境)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在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省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4.应当由省院管辖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专属管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福州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的专利纠纷案件外,全省的专利纠纷案件均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地域管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除专利案件专属管辖和按本意见应由省院一审外,均由各中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一审案件。
  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精神,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包括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报关地、储存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神,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权属纠纷提起的诉讼,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其他规定:
  (一)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可以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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