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件管辖:
(一)级别管辖:全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但本意见规定由省院管辖的除外。
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在本省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案件处理结果在国(境)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在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省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4.应当由省院管辖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专属管辖:根据最高法院《
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福州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的专利纠纷案件外,全省的专利纠纷案件均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地域管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除专利案件专属管辖和按本意见应由省院一审外,均由各中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一审案件。
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按《
民事诉讼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精神,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包括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报关地、储存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
民事诉讼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神,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权属纠纷提起的诉讼,按《
民事诉讼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其他规定:
(一)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可以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