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闽高法[1998]9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全省法院院长会议和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知识产权审判文件的规定,特制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于1998年4月30日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收案范围:
(一)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
1.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
2.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
3.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
4.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二)商标案件:
1.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3.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专利案件:
1.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授予专利权以前使用该发明的费用纠纷案件;
2.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3.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4.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四)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
2.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3.专利许可实施合同纠纷案件;
4.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
(五)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2.侵犯知名商品声誉纠纷案件;
3.侵犯商业信誉纠纷案件;
4.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纠纷案件;
5.损害公平竞争的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六)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侵权、权属、合同纠纷案件。
(七)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