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对梅溪湖街道170亩安置小区给水工程费用的批复
(长价房〔2007〕221号)
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办事处:
你单位《关于对梅溪湖街道170亩安置小区给水工程费用进行审核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07〕23号和市物价局、市房屋产权局、市城管局、市公用局、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电业局《关于对建设项目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后续配套工程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通知》(长价房〔2007〕121号)文件规定,我局对梅溪湖街道170亩安置小区给水工程费用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梅溪湖街道170亩安置小区给水工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雷锋西大道枫林路至龙王港路的东西两侧。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0号)和《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07〕16号)的规定,经审核:梅溪湖街道170亩安置小区给水工程施工单位送审工程费用为1699679元,审核结论:梅溪湖街道170亩安置小区给水工程费用为14398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