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二○○三年一月七日 宁价费[2003]008号、宁卫规财[2003]1号)
各有关医院:
将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2]4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在保障基本医疗的前提下进行。院内所有在职的副主任以上专家应继续按规定时间开展基本医疗门(会)诊;病床设置必须根据《江苏省医院病房床位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1999]59号)规定,设立一定比例的三、四等病床,满足社会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特诊部、高级专家诊治中心,实行高级专家挂牌诊治,由病人自愿选择医生。
二、特需医疗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审批。各医疗机构须将特需服务项目、医技人员条件、基本设施设备,以及开展特需服务的形式和服务规范等相关事项,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物价局、卫生局审核,由市物价局、卫生局统一审批确认。
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事先需报同级物价局、卫生局备案后,方可执行;同时必须实行公示告知制度,由患者自主选择;其它检查、治疗、手术等费用按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擅自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