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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为了更好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按照中央的重大部署,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赵俊如院长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市法院院长会上还强调“要有超前意识和紧迫感,拓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保护当事人对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占有、使用和转移等合法权益”,“重庆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走向二十一世纪”。
  1.明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性。
  首先,应清楚地认识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严肃、正确执行知识产权法律,不仅是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而且对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鼓励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进步与繁荣,推动社会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系国际性课题,是当前司法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内容。“因特网”、“软件”的普及,国际交流与合作频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起党中央高度重视,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把“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科教兴国和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进行部署。在党的代表大会上还是第一次。
  再就是要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法律的健全与完善,保护范围在扩大,保护内容在增多,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准备,不致新类型案件出现后,在法律关系的认识和法律的适用上茫然、无所适从。最近公布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推进和加快了高新科技应用发展步伐,国家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这无疑给我们人民法院又增加了工作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指出:“在过去的几年里,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性虽然在相当程度上受到重视,但还不够,还没有与知识产权审判应有的地位相适应”。他还针对少数法院把这项审判当做一般工作对待的做法,指出“这妨碍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他呼吁各级法院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和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2.加强专业审判队伍建设,保持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稳定性和专业性。根据这项审判工作的特点和李国光副院长的讲话精神,我们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第一要稳定。司法的连贯性和统一性特点,决定了执法队伍应当稳定的必要性。首先,审级要求稳定。市高院(1999)44号、45号通知《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受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工作要点》均提出:根据最高法院要求和重庆实际情况,全市知识产权案件,提高一个审级,统由四个中级法院作一审法院;其次审判组织应当固定。两个通知明确指出中级法院作一审,要集中在一个审判庭审理,改变原来由民庭、经济庭等等多个审判单位审理同一类型案件的分散状态;再次是人员必须稳定。要选配政治和业务素质高、有钻研精神和责任心的同志担任这项工作,确定之后就应相对稳定,不随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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