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的通知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宁价房[2003]070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质[2002]17号),现就规范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机构要经过有关部门认证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收取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费。
二、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受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业务,应按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CB50325-2001)要求,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
三、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收费标准
四、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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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项目 │单位│收费标准(元)│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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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氡气检测 │测点│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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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甲醛检测 │测点│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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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氨气检测 │测点│ 400 │本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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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苯检测 │测点│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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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检测│测点│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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