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宁价检[2003]056号)
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强物价员工作,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弄清现状、建立档案。各区县要对属地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设立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建立物价员档案。对未设立物价员的单位,督促和指导其设立。
二、分级管理、培训考核、颁发证书。根据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物价员进行培训,没有条件的区县也可以组织物价员参加市里举办的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的,要颁发物价员岗位资格证书,对考核不合格或不胜任的,要建议单位给予调换。具体培训、考核和证书等事宜届时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