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
(沪高法[1998]268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庭、处、室:
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加强审判监督,高院审判委员会于1998年7月29日讨论决定提高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浦东新区、黄浦区法院外,由一中院、二中院管辖;
二、撤销基层法院设立的知识产权审判专项合议庭;
三、高院与中院管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分工仍按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处理:
四、提高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时间从1998年8月25日开始,在此之前各区、县法院已受理的案件仍由受诉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