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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七、建立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

  (二十一)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用于促进就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项目支出,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中促进就业的支出比重。鼓励企业内部消化富余人员,对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1年内终止和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末职工总数2%的,按照其参加转岗培训的富余人员人数给予企业转岗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但补贴总额不超过单位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

  (二十二)完善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工伤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衔接。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妥善处理好就业后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的在领失业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实现失业保险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并轨。

  八、加强组织领导,营造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社会氛围

  (二十三)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继续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新增就业岗位、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各级政府促进城乡就业的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促检查,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十四)强化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级促进就业委员会的职能,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市、区(县)促进就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明确和强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为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十五)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小额担保贷款损失代偿及贴息补贴等。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劳动力市场、街道(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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