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运行的或运行率达不到60%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排放污水的项目。
6.享受财政补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须经环保部门核实,确认污水达标排放后,方可享受财政对污水处理费的补贴。
7.所有排污企业都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没有安装在线监测的地区,一律不计算该地区的减排量。对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排污企业,除了不计算减排量外,还要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已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排污企业,要加强运行维护,减排数据须保留一年以上,否则也要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
8.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防止高污染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项目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予审批;在建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投产;已建项目经过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停产。
9.对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对被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责令停产治理。
10.对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的行为,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测系统或篡改数据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并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按应缴排污费的5倍予以罚款。
11.对未能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和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该地区或企业的环评审批。
12.对减排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在项目审批、治理资金投入、环保评优表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
(二)工作要求
1.2008年全区安排的400个减排项目,除上半年已完成的183个外,其余217个减排项目必须在年底前保质保量完成。
2.上半年国家核查中没有认可的53个减排项目要根据核查组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整改,争取下半年得到国家核查组认可。
3.对列入奥运会空气质量保障重点监管的电厂,未上脱硫设施的,严格按要求期限予以关停。
4.进一步加强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列入2009年完成脱硫任务的机组,脱硫设施2008年必须开工建设。
5.对列入2006年和2007年关停计划,但目前仍未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必须在2008年底前全部关停。
6.列入2008年关停计划,但尚未关停的40.8万千瓦电力机组,2008年底要全部关停。
7.原计划2007年前建成的污水处理厂,2008年下半年必须完成。2008年确定新建的21座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期完成,并按要求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设备,实现与盟市环保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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