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变更社会保险费特定委托收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管参保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在湖南省内停办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业务的通知》(长银发15号文件)有关规定,截止2007年5月1日,一律取消特定委托收款凭证在银行间的传递。因此,我局原特定委托收款方式废止。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改为通过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计业务方式。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以确保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安全、及时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定期借计业务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适用范围
1、原已按照特定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市管参保单位。
2、现采取自缴方式缴费,有通过银行每月划缴社会保险费需求的市管参保单位。
3、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管参保单位可不采用定期借计业务方式收缴,继续按自缴,即到开户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1)已列入省、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
(2)经市本级征收机构认定暂不适宜使用定期借计业务方式收缴的。
二、办理定期借计业务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计业务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按要求向其付款银行进行书面付款授权,并报市本级征收机构备案。市本级征收机构依照备案和应缴数额等信息于每月规定时间向银行机构传递扣缴社会保险费业务数据。付款银行每月自动执行扣款指令。参保单位在办理定期借计业务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1、各参保单位在进行付款授权时,需在付款授权书(授权书样本附后)加盖单位公章及预留银行印鉴。
2、各参保单位须将付款银行名称(全称)、付款银行支付行号(询问付款银行)、缴费开户户名、缴费开户帐号等信息书面报市本级结算科备案(《参保单位采取定期借计业务方式交纳社会保险信息表》附后)。信息不准确,或未及时备案引起的缴费问题概由单位负责。
3、采取定期借计业务收缴社会保险费后,市本级征收机构每月扣款时间为每月5日―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为确保银行扣款成功,请各参保单位于该时段内在付款行帐户上保留足够的资金。如帐户上资金余额不足,企业于每月15前对本单位的银行对帐单或者上市劳动保障服务网查询是否扣款成功,否则于25日之前企业开出转帐支票自缴,月底未缴费的企业次月将计算滞纳金,并停办一切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