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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降低燃气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降低燃气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二○○三年一月八日 宁价费[2003]010号)


市燃气管理处:

  为进一步减轻燃气生产、经营企业负担,规范收费行为,加强燃气市场监管、维护燃气市场秩序,根据《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南京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水厂建设费等六项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精神,依照公平、公开的原则和燃气市场管理的需要,经测算并与市财政局、监察局和市政公用局共同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降低燃气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扬子石化百江能源有限公司两生产企业的管理费标准由原来销售额的1%降低为0.5‰。

  二、其他经营企业(含批发和零售)的管理费征收标准统一由原1%调整为按实际年销售收入分段计缴的办法: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部分,收费标准为5‰;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标准为4‰;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标准为3‰。

  三、燃气管理费标准降低以后,各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如实申报销售收入,不得隐瞒;征收单位不得随意减免,确保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于2003年度起执行。

  燃气管理费调整表

┌────┬───┬────────────┬─────┐
│ 类别 │原标准│    年销售额    │降低后标准│
├────┼───┼────────────┼─────┤
│生产企业│1% │            │0.5‰ │
├────┼───┼────────────┼─────┤
│    │   │5000万元以下部分  │5‰   │
│    │   ├────────────┼─────┤
│经营企业│1% │5000万元-1亿元部分 │4‰   │
│    │   ├────────────┼─────┤
│    │   │1亿元以上部分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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