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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失效]


  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储存额的利息收入;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国家机关、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企业在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由同级财政给予预算保障,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生育保险基金,支持发展生育保险事业。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设定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职工从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当月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暂停未缴费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重新缴费时,应补足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并按日缴纳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从重新缴费的下月起恢复用人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在欠费期间的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及采取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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