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必须采取节育措施;已有两个子女、蒙古族已有三个子女的夫妻,有一方应当做绝育手术。
第二十六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手术条件;施行节育手术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手术合格证书,并严格按操作规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施行节育手术发生事故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八条 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异地从业、生活的已婚育龄夫妻。
第二十九条 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其生育按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暂住地从业、生活的已婚育龄夫妻,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书,并经暂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公安、工商行政、劳动部门方可准予登记暂住户口、领取营业执照、签订劳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 暂住人口必须接受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或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
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向暂住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节育指导和有偿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暂住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旗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发的《准生证》,经暂住地旗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核准后,方可生育。所生子女统计在户籍所在地。
暂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将暂住人口的生育情况及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国营、集体和私人经营的招待所、旅馆、以及房屋出租人,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的,应及时向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招用暂住已婚育龄公民的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负责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并将遵守本条例作为劳务合同的一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