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凡生育子女的各族夫妻,均需持有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签发的《准生证》,方可生育。

  凡可以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各族夫妻,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报请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章 优生和节育

  第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节育科学知识,推行避孕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为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医药、卫生、计划生育科研机构,要加强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工作,积极、稳妥地推广、应用节育新技术。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医疗、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开展优生、节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适龄男女结婚应当做婚前检查,生育应当接受优生指导。

  第二十条 痴、呆、傻人结婚前必须施行绝育手术,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并施行绝育手术。

  痴、呆、傻人的禁育,由其法定监护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一条 患有医学上认定为影响后代健康的地方病的夫妻,必须采取节育措施,治愈前禁止生育。

  第二十二条 生育有严重生理缺陷子女的夫妻,再次妊娠前,应当接受旗县级以上优生咨询单位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三条 经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查明,夫妻一方患有造成下一代严重缺陷的遗传性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并施行绝育手术。

  第二十四条 准许生育的妇女,妊娠期间应当接受产前检查,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二十五条 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当中止妊娠。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