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市政公用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的批复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宁价房[2003]044号、宁财综[2003]73号)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你局《关于对我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征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的请示》(宁公综字[2002]143号)收悉。经转报,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服函[2003]10号、苏财综[2003]5号文已批复,同意南京市对市政公用工程收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市政公用工程收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的0.3‰。该项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你局接本批复后应在20日内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