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利用房产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利用房产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宁价房[2003]045号)


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利用档案资料服务收费的函》(宁房财[2002]286号)悉。为规范利用房产档案资料服务收费行为,保证房产档案资料的有效利用与管理保护,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涉[1995]第111号)、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1997]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局两年来收费实施情况,经研究,现就核定利用房产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档案查阅费(含档案保护费)

  1、查阅档案资料每卷次20元。中介机构或律师受委托咨询、查阅档案资料每卷次60元。查阅建国前的档案资料按上述标准的150%收取。

  2、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查阅档案资料,个人每证20元,单位每证60元。

  二、复制工本费

  1、静电复印:A4纸(B4及16K)每张0.5元,A3纸每张0.8元。图纸复印:A0每张20元,A1每张12元,A2每张6元,A3每张3元。对超长图纸,按超过规定图纸长度的比例加收复印费。对放大或缩小的,每张增收0.3元。

  2、缩微片还原扩印:A4纸每张0.8元,A3纸每张1.6元。

  3、照片翻印:

  黑白翻印:135胶片每张4元。

  彩色翻印:每张5元。

  黑白放大:4寸每张5元,6寸每张8元。

  彩色扩印:5寸每张2元,7寸每张4元。

  建国前珍贵照片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费。

  三、证明费

  1、出具房屋产权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按个人每件200元、单位每件400元收取。

  2、出具房屋拆迁查产证明,按查产房屋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收取;市政工程建设拆迁查产证明减半收取。(单件查产证明收费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3、仅查阅本人(本单位)房屋买卖契约的不得收取证明费。

  四、档案整理编制费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房屋档案资料整理编制的,按每卷(以规范标准1.5公分为一卷计)档案100元收取档案整理编制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