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设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上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田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司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没施建没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合理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综合计算。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普通商品房项目经批准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送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定价申请应附以下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二)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为有效控制成本与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本确认审核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申报价格前,应向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申请成本审核,确认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审核费用按规定标准的一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