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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3日)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2年12月25日 苏价服[2002]450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建设局:
  为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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