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全市城乡用电实现同网同价的通知
(二○○三年二月九日 宁价工[2003]051号)
南京供电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城乡用电实现同网同价的通知》(苏价工[2003]17号)要求,在我市城乡居民用电、非居照明用电实现同网同价的基础上,决定城乡农业生产用电和非、普工业用电也实现同网同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综合变以下的农业生产用电和非、普工业用电的电价水平降到城市同类电价水平,即农村综合变各类用户的用电价格全部按省苏价工[1999]256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同类电价标准执行。
二、农林场圃的同价方案根据电网改造、电力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另行研究下达。
三、为确保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落到实处,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电价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用电户电量、电价、电费“三公开”和微机开票、一票到户制度,提高电价政策的透明度。同时加大宣传,接受用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