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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

新建、扩建、改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
(沪食药监食安〔2008〕287号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第一条 申请选址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选址地形图;
  (三)场所总平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是否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核查,审查后应提出选址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补正,审查期限顺延。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第四条 申请设计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计图纸及文字材料(包括土建、布局、工艺、设备、卫生设施等);
  (三)生产经营场所合法用于所申请的生产经营方式与范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本附件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对申请人是否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后应提出设计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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