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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宁劳社监[2005]9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高新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处: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印发了《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书面审查工作以属地管辖为主,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管辖目录形式具体明确和调整书面审查工作的管辖分工。对书面审查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二、定期书面审查原则上于每年1月至4月进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未主动提交《南京市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报告书》)和报送相关资料接受审查的,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发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通知书》;对不按通知要求、拒绝接受审查的单位,依法查处。
  获评劳动保障诚信的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只需填报《书面审查报告书》用于劳动保障登记信息维护工作,免交书面资料,免于书面审查。
  三、定期书面审查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对用人单位上年度遵守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核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登记的基本情况。
  四、定期书面审查应审查用人单位《书面审查报告书》和以下书面资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工资分配支付制度;
  (三)审查年度12月份职工花名册(注明劳动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表、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及审查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四)审查内容涉及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劳动行政部门非标准工时制的批准文件;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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