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宁劳社法[2005]1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
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市政府法制办印发了《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宁府法[2005]28号)。现将通知和文书格式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明确保留的涉及市、县(含具有县级管理权限的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录用备案、终解备案、工伤认定、退休审批及各项社会保险稽核和待遇审核等行政行为,应参照格式文书执行。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局机关相关处室、事业单位应当对照市法制办《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按下列要求对现有相关文书进行清理:
(一)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印发的、符合《
行政许可法》要求的现行格式文书,可按规定继续使用;
(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尚未制定格式文书的应按市法制办法律文书格式执行;
(三)现有格式文书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备执行;
(四)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法律文书应当予以废止,停止执行。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局机关相关处室、事业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项目将清理结果(含修订后的文书全套样本)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局机关相关处室、事业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的贯彻实施工作,并以此项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加强与推进各项政务公开工作,完善工作规范及流程,确保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确认等政务行为“六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此项工作实施中相关问题,请与市局政策法规处及时沟通、联系。
附件:
1、《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宁府法[2005]28号)
2、我市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现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