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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宁价房[2002]280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局(建设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苏价服[2002]2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及《江苏省定价目录》,本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行以下管理形式:列入国家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以及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普通商品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普通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营者,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报价手续。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的管理,严格审核开发成本,规范费用构成。
  1、经济适用房上市销售前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加以注记。
  2、普通住宅商品房上市销售在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
  3、《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实行公告制度,并将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商品住宅综合平均销售价格予以公告。
  三、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继续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外加价加费收取任何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必须严格按照《南京市商品房标价行为规则》进行明码标价,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价目表》,并按规定内容标示。
  五、做好价格政策宣传工作,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济适用房、普通住宅商品房未经定价擅自销售及商品房销售价外加价、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以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稳定,切实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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