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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


  五、各区要建立慈善门诊,对患病的低保对象实行医疗救助。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低保对象婚前体检及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的,免收体检费。低保对象就医时,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治疗费、大型医疗设备(含CT、核磁共振、DSA、ECT、彩色B超、PET等)检查费按规定标准减免30%;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诊疗费、床位费、减半收取。

  六、房产管理部门对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低保对象的一处住房,按户减收70%租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不含)以下、连续享受6个月(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按规定享受房租补贴。

  七、各级广电部门对低保对象的有线电视安装费及月收视维护费均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园林景点门票实行年、季、月票制的地方,对低保对象减半收费。

  八、公安、电信、文化、人事等其他收费部门和单位对低保对象中属于下岗再就业者的收费减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支持下岗再就业工程的若干意见》(苏价综[1998]337号)的有关收费减免规定执行。

  九、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婚姻登记的工本费;保障对象去世,免收火化费。

  十、对低保对象中持有《就业帮扶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它收费减免,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关于实施〈就业帮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2001]94号)规定执行。

  十一、上述各项减免事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凭低保对象持有的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给予减免。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执行上述有关对低保对象的减免规定, 并在服务和收费场所将本通知有关减免规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落到实处。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对低保对象减免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加强对有关减免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不执行规定的,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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