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市容局、市房产局、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宁价费[2002]238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局、市容局、房产局(建设局)、广播电视局: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等九厅局《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苏价综[2002]174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宁委办发[200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低保对象提供就业信息和推荐就业,免收门票费、报名费、求职登记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介绍成功服务费;为低保对象保存档案,免收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批准的培训机构对低保对象进行就业培训,免收培训费。

  二、各集贸市场要优先照顾保障对象进入市场经营,并免收摊位管理费、卫生费,减半收取摊位费。对最低生活保障住户,免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减半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免收私营企业协会会费;对从事商品购销、劳务活动和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四、各级各类学校要为低保对象子女就学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对低保对象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全免,代办费在市、县(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解决50%;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由学校全免,代办费在市、县(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全额解决;低保对象“三残”子女在公办特教学校就学的,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低保对象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就学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