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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洛阳市加强洗浴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洛阳市加强洗浴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洛政办〔2007〕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定的《洛阳市加强洗浴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洛阳市加强洗浴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洗浴场所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洗浴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率,杜绝此类场所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洗浴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工商、卫生、文化、建设、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提高对加强洗浴场所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全市洗浴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将洗浴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计划,制定预案,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洗浴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行业管理工作之中,切实承担起行业管理责任。
  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做好洗浴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洗浴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理洗浴场所营业证照、注册登记时,应当将消防安全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洗浴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建设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洗浴场所内部装修设计、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对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督促洗浴场所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进行装修设计、施工。
  公安消防、治安部门在对洗浴场所监督管理时应将下列内容纳入管理,对不能确保安全的,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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