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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宁价工[2002]320号)


南京供电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2]3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物价部门应会同供电部门严格按照《江苏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根据年度电量变化情况,从紧测算本区(县)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并将测算情况于次年元月30日前报市物价部门。

  二、各区(县)物价、供电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同时于每年7月30日前和次年元月3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情况上报市物价、供电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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