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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舱单后应当及时审核,发现未进行危险货物申报的可疑货物,应当及时与托运人(或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等相关单位确认货物信息。
  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货物的理化性质、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准确信息以及证明该货物不属于危险货物的材料。

第三章 开箱检查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对危险货物申报和舱单的审核情况及掌握的有关信息确定开箱检查目标。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实施开箱检查:
  (一)舱单中显示可能装有危险货物而又未进行危险货物申报,并且托运人(或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法证明该货物不属于危险货物的;
  (二)被举报有瞒报、谎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三)有破损、污染、撒漏或渗漏现象的;
  (四)被举报存在装箱质量问题的;
  (五)拼装危险货物的;
  (六)装有限量危险货物的;
  (七)中转过境的;
  (八)由信誉等级为B类或C类的装箱单位装箱的,或者由工作记录差的装箱检查员监装的。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开箱检查前,应当签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通知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托运人(或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并签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协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通知港口作业单位。
  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托运人(或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当与港口作业单位协调开箱检查有关事宜,涉及外贸货物的,还应当做好海关等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
  港口作业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待检查集装箱的作业,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开箱检查时,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托运人(或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指派人员到场配合检查,做好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集装箱的开封及重新施封工作。

  港口作业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开箱检查如未发现违法情况或者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告知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托运人(或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并向港口作业单位签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解除协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通知其正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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