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单是指载运集装箱的船舶的载货清单或预配舱单。
第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取得船载危险货物适装许可,不得瞒报、谎报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 672-2006)的要求正确装箱。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便利运输的原则,货物所有人、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和港口作业单位等应当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避免造成载运集装箱船舶的不当延误。
第二章 舱单报送与审核
第六条 载运集装箱的船舶进港或在港口过境停留,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港之前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上一港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舱单。
载运集装箱的船舶出港,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货之前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截至当时的舱单,在装货前报送完整的(或补充的)舱单。
报送舱单可采用纸面单据、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传输(EDI)等方式。
第七条 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订舱、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制作舱单时应当使用准确、规范的货物名称,不得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对于危险货物,应当使用正确运输名称。
第八条 对于尚未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列明名称,但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特别是化工产品),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委托经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确定该货物是否属于危险货物、明确相关运输条件,并将鉴定报告报海事管理机构确认。此类货物未经鉴定,不得交付船舶运输。
第九条 对于已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列明名称,但须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应当按危险货物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报告报海事管理机构确认。此类货物未经鉴定,应当按危险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