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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下乡知识青年待遇标准的意见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下乡知识青年待遇标准的意见
(辽民函〔2007〕9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解决我省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下乡知识青年(以下简称残疾知识青年)生活费和护理费偏低问题,进一步改善残疾知识青年的生活,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中发[1978]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残疾知识青年生活费和护理费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1、残疾知识青年的生活费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给;对其中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另发护理费,护理费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发给。

  2、今后,根据各地最低工资和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变化,调整残疾知识青年的生活费和护理费标准。当地最低工资和职工月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补助标准不作调整。

  3、残疾知识青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按原经费渠道由各级政府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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