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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宁价房[2001]205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根据苏政办发[2001]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第二批清理方案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商品房价格管理实行以下管理形式:1、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实行价格审批制度;2、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营者,在预、销售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并按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价格销售商品房。
  二、商品房价格管理实行分工负责的原则。房地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商品房价格管理分工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市属、民营、外商独资及中外合资中方行政隶属为市属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价格由市物价局管理;区属及中外合资中方行政隶属为区属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价格由区物价局管理,其中六城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或城市建设集团)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价格必须报经市物价局批复同意后方可下发执行。区属企业跨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商品房价格实行项目属地管理,由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价局负责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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