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从事有偿服务性收费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后30日内应主动到属地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二)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三)开户银行及帐号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五)验资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有偿服务性费用时,应按规定领购税务发票。
申请领购税务发票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领购发票申请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刻制的“发票专用章”;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收费票据的种类
收费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通用票据分为“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以下简称收费收据)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结算凭证)两种;专用票据是根据需要按不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专门设计的票据。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收费票据的范围
1、“收费收据”限用于收取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结算凭证”限用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的暂存暂付、代收代付、费用分摊等各种往来款项的结算;
3、专用票据用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专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市财政局委托市民政局负责市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票据的发放和管理。票据由市民政局统一到市财政局申领后负责发放到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首次申请购领收费票据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