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税务登记及收费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九日 宁民民[2002]10号)
市各部、委、办、局,市属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税务登记和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方针,规范全市民间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服务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宁财综[2001]408号、宁价费[2001]209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收费票据管理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宁财综[2001]49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全市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及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区(县)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下列有偿服务活动的,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均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领购税务发票。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