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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章程

  从企业派驻到行业协会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派驻企业承担。如原工作单位工资标准低于同行业事业单位平均水平的,可参照事业单位标准由行业协会补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费等级标准及缴纳办法,由本协会依照章程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应在每会计年度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市经委和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经委、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市经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资产清算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因下列事由终止:
  (一)因会员大会作出终止决议;
  (二)因分立、合并等原因撤销。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经委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时,应进行清算。在市经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制订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经委指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费用从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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