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亦可召集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四人。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从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中提名,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由行业中有影响、有实力的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委托副会长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两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决定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负责行业报刊的出版。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选派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和区、分会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常设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职数由理事会确定。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派驻或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