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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讨论协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一)章程修改;
  (二)理事的选举、罢免;
  (三)本协会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制订工作计划;
  (四)制订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亦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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