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全市城乡非居民照明用电实行同网同价的通知
(二○○二年七月十日 宁价工[2002]218号)
各区、县物价局,南京供电公司: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市农村电网改造任务已全面完成,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进展顺利。为使“两改”成果及时在农村电价上体现出来,切实减轻农民电费负担,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根据《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城乡非居民照明用电实现同网同价的通知》(苏价工[2002]248号)要求,在我市城乡居民用电实行同网同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综合变以下的其他照明用户类电价水平降到城市同类电价水平,即农村综合变以下用户的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按苏价工[1999]256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照明类电价标准执行。
二、为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农村综合变以下的中小学、医院、敬老院、幼儿园的照明用电价格仍暂按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执行,即每千瓦时0.52元。
三、为确保城乡非居民用电同价政策落到实处,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电价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用电户的电量、电价、电费“三公开”和微机开票、一票到户制度,提高电价政策的透明度。同时加大宣传,接受用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