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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关于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实施意见

  5、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和规定:(1)关于不得跨学期(年)收取学、杂费的政策。(2)有关中小学代办费管理的政策。(3)关于学生统一着装审批、自愿订阅报刊和参加保险等有关规定。(4)关于不得为学生代办教辅用书和学具的规定。(5)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准以举办“实验班”、“重点班”、“提优班”等为名高收费的规定。(6)关于初、高中毕业班双休日补课收费的规定。(7)关于收取“择校费”的政策规定。(8)关于公办学校不准以“建校费”名义向学生收费的政策。(9)关于不准通过学生收取教育费附加和各种名目的集资费的政策。(10)其它收费管理政策规定。
  6、坚持捐资助学自愿的原则,接受捐资助学行为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7、严格执行教育收费许可证制度,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8、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收费票据管理,对所收学、杂费和捐资助学款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9、加强教育收费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学校定期组织收费情况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合理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接受社会监督,无重大群众群众举报,无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重大教育收费违纪违规问题。
  四、加强和完善“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考核检查工作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纳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作为检查督导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评估和检查。
  从2002年起,市、区、县教育、物价部门每年第四季度要组织一次“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审核验收工作。组织申报、审核验收等工作按照中小学隶属关系(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对符合标准的学校授予“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各区县检查验收结束后,须报市教育、物价部门备案。省、市级重点中学、示范初中、实验小学必须经市教育、物价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教育、物价部门授予证书和奖牌。
  作为“母体”办有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学校的省、市级重点中学、实验小学,“母体”自身和依托学校均需获得“教育收费规范学校”证书,否则考核时不予通过。县城以下的中小学,学校自身收费行为规范,申报后经县级教育、物价部门验收确认并书面备案。
  “教育收费规范学校”不搞“终身制”。对已被评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单位,市教育、物价部门将定期、不定期组织抽查,如出现违反《教育收费规范学校标准》的,由颁牌的教育、物价部门取消其称号,并在媒体上公布。
  五、强化“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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