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被拆迁困难户购买或承担经济适用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二年七月八日 宁房拆[2002]181号)
各有关单位:
《被拆迁困难户购买或承担经济适用房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被拆迁困难户购买或承担经济适用房的实施办法》
被拆迁困难户购买或承担经济适用房的实施办法
根据我市拆迁政策法规和《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就被拆迁困难户购买经济适用的住房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被拆迁户,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按照市政府第166、180、203号令、宁政发[2001]第21号文的规定获得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尚未提现、购房;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获得货币补偿金额为10万元以下(含本数);
(四)拆迁范围内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全市平均收入标准以下;
(五)在拆迁范围以外本市无其他住房。
符合前款条件,货币补偿款为5万元的被拆迁户,不选择购房的,可以按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标准承租一套40或50平方米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每套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根据购买人补偿款的多少和套型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具体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三、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货币补偿款应当划转至建设单位专户存储,货币补偿款的利息可以充抵房租和物业管理费,不足的部分由承租人补齐或从货币补偿款本金中抵扣。承租的房屋不得转让、转租。租赁关系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结算货币补偿款余额。
四、申请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为:
(一)被拆迁户持以下资料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房改办提出申请:
(1)货币补偿金额存款单证实书;
(2)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
(3)拆迁范围内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全市年平均收入标准以下的证明;
(4)除拆迁范围以外,在本市其他住房的证明。其中第(3)项和第(4)项证明材料,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其他人员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