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同意收取担架服务费的批复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宁价费[2002]212号、宁卫规财[2002]53号)
市急救中心:
你中心《关于聘用担架工新增服务收费的请示》(宁急中字[2002]9号)悉。为保证我市急救病人能及时得到救治,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收取担架服务费。
担架服务费的收取应以患者及家属自愿为原则,患者、家属要求担架抬运的(至医院急诊室),每次收费标准为:基础价20元(二楼以下含二楼),二楼以上,每增加一层加收5元,使用电梯的,按基础价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