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投标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二○○二年六月四日 苏价服[2002]212号、苏财综[2002]81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开展整顿和规范招投标收费工作的意义。目前,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巧立名目乱收费,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服务,强制收费,以及地方保护广义等,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招投标收费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投资增长,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文件,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招投标收费的必要性、紧迫性,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二、深入调查、摸清招投标市场收费的现状。各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对本市的各类招投标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调查,选择一至二个单位进行重点剖析,针对问题,提出清理的意见;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清理的要求,对本单位、部门或所属行业的招投标机构的收费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包括取消、降低、保留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市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附表的要求在8月10日之前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三、从7月1日起,一律取消我省各级政府部门的招投标行政性收费。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履行管理监督职能时,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办理登记、审批、备案以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凡收取招投标管理(业务)费的地区、部门自7月1日起一律停止收费。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及票据的收缴工作,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附件:1、清理招投标收费情况表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略)
附件1:
清理招投标收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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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招投标项目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收费金额2001年总额(元)│清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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