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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建筑垃圾场弃置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建筑垃圾场弃置费标准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宁价费字[1999]403号)


市容委:
  你委“关于请示调整我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弃置费标准的报告”(宁市容委[1999]28号)收悉。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弃置物的管理,解决目前全市无固定弃置场地的问题,加强弃置场地的建设,根据市政府第35号令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委建筑垃圾弃置由每吨2.50元调整到每吨3.50元。同时不得再收取建筑垃圾工程弃土管理费。请你委接文后,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改《收费价目费》,并于20日到市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逾期不办作乱收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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