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州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8〕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4号)、《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0〕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为扩大我省失业保险覆盖面,增强基金实力,提高失业保险保障水平,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并依据此办法制定了相关的具体措施,要求全省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工作。
我州自2003年开展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以来,全州除丹寨县事业单位参保外,其他市县区事业单位的参保不到三分之一,从而影响了全州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执行好《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切实维护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各市县区要按照《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对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指导和帮助,促使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和办理有关失业保险手续,并把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纳入各级政府(管委会)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