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对液化气延伸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宁价工[2002]206号)
各液化气经营单位: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液化石油气价格行为规范》(苏价工[2001]144号)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液化气延伸服务价格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现就加强液化气延伸服务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瓶装液化气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附表中未列项目不得乱收费。公用瓶装液化气延伸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液化气经营单位自主确定。
二、管道液化气的服务价格按照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对管道煤气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宁价工字[2000]444号)规定执行。
三、为鼓励企业竞争,各液化气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或免费服务,但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标准。
四、各液化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物价检查机构将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
南京市民用瓶装液化气服务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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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服务项目 │单位 │标准│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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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开户钢瓶押金 │元/户│90│用户不使用时,退还钢瓶,经营单位负责退还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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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户携瓶开户费 │元/户│35│用户必须出具有关部门对钢瓶检验的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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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丢证(IC)卡补办手续费 │元/次│2 │指交纳过建设费的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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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过户(更名)手续费 │元/次│2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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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送气上门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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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公斤 │元/只│3 │二楼(含二楼)以上,每层加收0.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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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公斤 │元/户│4 │二楼(含二楼)以上,每层加收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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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燃气灶具修理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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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来站修理调压器、灶具 │元/次│4 │材料费按实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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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来站修理调压器、灶具 │元/次│20│(1)用户要求上门服务,服务单位应事先告知收费标准;│
│ │ │ │ │(2)材料费按实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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